律师解析:在涉及离婚事项之时,对于夫妻一方背负的债务如何进行妥善处理,这须依据债务本身的性质来加以判断。 举例来说,若债务属于夫妇双方共有的范畴,即便已经达成离婚协议,双方仍必须肩负起偿还款项的相应责任。 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债务被用于维系家庭共同生活、开展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亦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时候。 然而,若是某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另一方的明确同意,擅自资助那些与自己并无抚养义务之人所产生的债务,则应视为其个人债务,由负债一方独自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