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关于一方所负担之债务是否需由夫妇双方共同分担,这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若此笔债务乃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产生,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原则上可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应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其责任。 然而,若某一方所背负之债务远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情况下,那么这部分债务便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另一方无须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